当事人 |
刘禄念,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亘丰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前程似景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禄念、重庆亘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前程似景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 424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