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洁敏,何永胜,何永青,何洁娣,何永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永平:本院受理原告何洁敏诉被告何永胜、何永青、何洁娣、何永平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登州路办公区417室(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22号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