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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翟健龙,马元海,刘淑梅,吴国洁,朱荣跃, 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镇友屋日本料理店高新区索山农贸市场张莉蔬菜摊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苏0509民初237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江市松陵镇友屋日本料理店、翟健龙、马元海、刘淑梅、吴国洁:本院受理原告高新区索山农贸市场张莉蔬菜摊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友屋日本料理店、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荣跃、翟健龙、马元海、刘淑梅、吴国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苏0509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苏州菊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荣跃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或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答辩状及副本。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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