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志军,第三人-隋帅, 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502民初212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站支行与被告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宋志军、第三人隋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5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