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海涛,王长顺,张永福,第三人-,刘佰平,黄东植,于代水, 延边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吉2401民初9480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佰平、王长顺、张永福、黄东植、于代水,第三人延边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与被告刘佰平、王长顺、张永福、黄东植、于代水,第三人延边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2401民初9480号案件开庭传票、答辩状、起诉状副本(内容:一、请求追加第三人延边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刘佰平、于代水、黄东植、王长顺、张永福为被执行人,刘佰平在认缴的注册资金的266.4万元范围内、于代水在认缴注册资金的266.4万元范围内,黄东植在认缴注册资金799.2万元范围内、王长顺在认缴注册资金的799.2万元范围内、张永福在认缴的注册资金的266.4万元范围内对原告王海涛与第三人延边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习华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延边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729814.13元))、举证通知书(其他相关需要公告送达文书)。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2年3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40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你方如未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