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红瑛,贺景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景涛:本院受理原告赵红瑛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太湖新城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