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杜毅刚,向峻良, 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91民初12853号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毅刚、向峻良: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2853号原告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毅刚、向峻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