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金龙, 灌云县伊山镇端义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金龙:本院受理原告灌云县伊山镇端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孙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 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 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B5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