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太岗,徐海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83民初1846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海永:本院受理(2021)苏0583民初18464号原告韩太岗与被告徐海永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