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琪,季青,高志龙,孙立峰,蒋石峰,成朝华, 上海黑翁进出口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27604号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石峰,成朝华:本院受理上海黑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陈琪、季青、高志龙、孙立峰、蒋石峰,成朝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5民初27604号民事裁定书。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丁香路61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