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志民,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伟城建筑机械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志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伟城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志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笕桥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