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开州支行,唐令,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4民初232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官亭村5组21号唐令: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欠款本金34769.22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截止2019年12月10日的下欠利息为4166.42元,之后的利息以34769.2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复利以4166.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450元,共计1440元由被告唐令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