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严红兵, 青岛百翔荣机械制造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1民初1234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红兵: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百翔荣机械制造厂与被告严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1民初12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严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百翔荣机械制造厂喷水织机款546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青岛百翔荣机械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