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郭军学,齐新明, 洛阳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渝0116民初5666号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齐新明(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本院受理原告郭军学与你方、被告洛阳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6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洛阳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郭军学劳务费399108元;二、被告洛阳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郭军学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910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郭军学对被告齐新明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郭军学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郭军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