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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薛寿国,李雯, 福建清泽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雯:本院受理原告薛寿国与被告福建清泽集团有限公司、李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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