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林明, 厦门市飏扬瑞商贸有限公司 ,牛头山(厦门)文旅产业有限公司 ,厦门百材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执异121号,(2019)闽0206民初1227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牛头山(厦门)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飏扬瑞商贸有限公司、林明: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厦门百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头山(厦门)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飏扬瑞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明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追加第三人林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第三人林明为申请执行人厦门百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头山(厦门)文旅产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飏扬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林明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执行人厦门市飏扬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付款金额以本院作出的(2019)闽0206民初12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