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邓金平,马龙, 厦门宏昌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宏昌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龙:本院受理邓金平诉厦门宏昌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预期健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