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清香,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清香:本院受理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清香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63127.44元及违约金239.36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10月9日,要求按千分之0.5每天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清香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湘乡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