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秀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长春市璇隆经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105执异9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春市璇隆经贸有限公司、刘秀荣: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长春市璇隆经贸有限公司、刘秀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05执异95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