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巧梅,张远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远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巧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