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钱王强, 安溪县城厢一线空间酒吧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24民初393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城厢一线空间酒吧与被告钱王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24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钱王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溪县城厢一线空间酒吧进场费及违约金合计 55000 元和律师费 5000 元, 以上共计 6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钱王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