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魏传瑞,第三人-陈丽花, 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州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传瑞:本院受理原告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福州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传瑞及第三人陈丽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商区办公区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