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振勇,何鑫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鑫:本院受理原告吴振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阿干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