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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振勇,何鑫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鑫:本院受理原告吴振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阿干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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