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元玉康, 沭阳县潼阳镇马瑞苗木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13民初717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沭阳县潼阳镇马瑞苗木场:本院受理原告元玉康与被告沭阳县潼阳镇马瑞苗木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1)苏13民初7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