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魏涛,泽铭公司, 海口泽铭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02民初1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涛:本院受理原告海口泽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口泽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泽铭公司支付利息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8760元(泽铭公司已预交),由魏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