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沃德分公司 ,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辽欧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辽欧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沃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向被告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宣判,宣判后,被告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