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东升,董海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海杰:本院受理原告李东升诉你被告董海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