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程三彪,高小君,程新标,武汉鑫富海商贸易有限公司,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程新(馨)标, 北京金坤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瑞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新(馨)标、程三彪、高小君、北京金坤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齐哈尔瑞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新标、武汉鑫富海商贸易有限公司、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北京金坤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以程三彪、高小君、程新(馨)标、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北京金坤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因程新(馨)标、程三彪、高小君、北京金坤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上述四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十九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未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若逾期不出庭,法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