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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程三彪,高小君,程新标,武汉鑫富海商贸易有限公司,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程新(馨)标, 北京金坤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瑞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程新(馨)标、程三彪、高小君、北京金坤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齐哈尔瑞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新标、武汉鑫富海商贸易有限公司、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北京金坤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以程三彪、高小君、程新(馨)标、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公司、北京金坤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因程新(馨)标、程三彪、高小君、北京金坤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上述四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十九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未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若逾期不出庭,法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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