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阎丽,池锐,徐景利, 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109民初514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阎丽、池锐与被告哈尔滨中传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徐景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109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