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七台河市鑫海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永达煤矿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黑民再64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七台河市永达煤矿、七台河市鑫海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黑民再644号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