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汉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