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志远,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豫粤五金劳保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志远: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豫粤五金劳保商行诉被告叶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的结果是:被告叶志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豫粤五金劳保商行支付货款641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