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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逸明,刘家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逸明、刘家碧: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郑逸明、刘家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逸明、刘家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50267.36元、利息15718.09元、罚息1071.77元、复利554.7元[暂计至2021年5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利率为2021年1月1日对应的5年期以上LPR利率基础上上浮27.5%,并于次年1月1日根据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利率作相应调整】;二、被告郑逸明、刘家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16号金色家园晴润2座2002房的房地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18元,财产保全费2326元,合计9044元,由被告郑逸明、刘家碧负担9031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3元。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郑逸明、刘家碧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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