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颖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如皋市陆杨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如皋市陆杨运输有限公司、陈颖峰:本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2月18日9时3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