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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秀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秀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与被告李秀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秀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324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负担5元,被告李秀苹负担20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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