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褚俊辉,王克敏, 河北天元昌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克敏、河北天元昌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褚俊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褚俊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251618元,并请求继续以1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诉讼等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