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姚芳,李楠, 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2民终797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芳、李楠:本院受理上诉人天津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2021)津02民终797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