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金辉,第三人-孟昭峰,于俊红, 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大庆市超凡科技有限公司 ,林甸县人民政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黑06行初34号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庆市超凡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昭峰、于俊红: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辉与被告林甸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孟昭峰、于俊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大庆市超凡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辉不服(2020)黑06行初34号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