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薛春娟,马拥军,王晓芬,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6民初876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春娟,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马拥军、王晓芬:本院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与薛春娟,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马拥军、王晓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6民初8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