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玲, 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621民初1349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玲:本院受理原告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62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曾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8102.6元;二、驳回原告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265.77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606.31元,共计2432.08元,由被告曾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