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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翠英,衡华玲,刘士谦, 驻马店市绿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衡华玲、驻马店市绿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翠英诉被告衡华玲、刘士谦、驻马店市绿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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