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雪娟,梁彩霞,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143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雪娟、梁彩霞: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娟、梁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雪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114.8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19.4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雪娟提供其名下的抵押物粤HQQ875号大众牌小汽车的处置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在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梁彩霞对被告李雪娟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雪娟、梁彩霞负担,被告李雪娟、梁彩霞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