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泽杰,欧金荣,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507民初124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泽杰(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欧金荣(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507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外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泽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8.82%计算,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82%上浮50%计算);二、被告欧金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陈泽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泽杰负担,被告陈泽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76元,直接付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公告费300元,被告欧金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