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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静华,姚锦光,姚锦华,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1302民初17001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姚某某、姚某某、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302民初170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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