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静华,姚锦光,姚锦华,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 ,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302民初17001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姚某某、姚某某、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302民初170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