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广成,王伟娜,曹培仟,吴启娟, 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11民初66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广成、曹培仟、吴启娟: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诉被告曹广成、王伟娜、曹培仟、吴启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1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曹广成、王伟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还清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7375%计算; 2021年4月5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4.60625%计算。上述利息应扣减被告已经支付但不足支付一个月的利息342.66元)给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二、被告曹培仟、吴启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与被告曹培仟、吴启娟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湛麻湖光农信(2019)高抵字第8号]合法有效;四、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对被告曹培仟、吴启娟提供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观海路北6号金沙湾新城碧海园12幢B座601房的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5351121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1006938号)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48元,由被告曹广成、王伟娜、曹培仟、吴启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