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黎, 长沙市开福区小何鑫汽车修理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黎: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小何鑫汽车修理厂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的损失人民币698.13元(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从2018年10月18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8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一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霞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