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国坑,朱在花,钟曲兰,陈建华,李培兵,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302民初135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建华、李培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坑、朱在花、钟曲兰与被告陈建华、李培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21)粤1302民初13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