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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杜华,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国维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07民初2085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国维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杜华与被告国维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0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国维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华支付本金100380.07元及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利息5445.62元;二、被告国维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华支付违约金(以100380.0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杜华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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