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杜华,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国维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07民初208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国维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杜华与被告国维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0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国维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华支付本金100380.07元及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利息5445.62元;二、被告国维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华支付违约金(以100380.0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杜华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