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标明,王宗伟,王丽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554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宗伟、王丽英:一、本院受理原告吴标明与被告王宗伟、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判决:1.被告王宗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标明归还借款本金199727.67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99727.6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1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王宗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标明支付律师费8000元;3.驳回原告吴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