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李秋林, 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 ,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秋林:本院受理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浩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秋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及传票等材料。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商砼款78145.09元。利息以78145.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告知第三审判庭旁听席位10个。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